
雨水收集系统处理后的水用于饮用,政府有哪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目前,关于雨水收集系统处理后用于饮用的水,在国内没有专门的针对性政策法规,但有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涉及雨水利用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虽然没有直接提及雨水收集利用,但为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原则性指导。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这表明雨水作为非常规水源,其开发利用受到国家政策层面的鼓励和支持。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 2022):这是国家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水源选择及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等内容。如果雨水收集系统处理后的水要用于饮用,必须符合该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指标。
在国际上,欧盟和美国有相关规定:
欧盟:202年5月13日通过了新的《水再利用条例》,该条例虽然主要针对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但其中关于水质监测、处理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对于雨水收集系统处理后用于饮用的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要求污水厂出水符合再生水质量的最低要求,必须定期监测再生水水质等。
美国:联邦议会颁发基本法规,流域委员会根据河流功能制订水质标准,州市政府颁发实施细则或补充法规。环境保护总署制订了污染源的基准,以不影响人体健康和环境生态为前提的环境中允许的最高含量,各州、市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和河流的功能制订本地区的排放标准。虽然没有专门针对雨水收集用于饮用的统一法规,但在一些地方,会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关规定来规范雨水收集利用行为,并且对于饮用水水质有严格的监管机制。
如果要将雨水收集系统处理后的水用于饮用,除了要满足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外,还需要进行严格的水质检测和监控,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同时,建设和运营雨水收集处理系统也需要遵循相关的建设规范和环保要求。